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築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對
外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為此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81號公示
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9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