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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林昭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7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2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8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3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9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4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10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5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11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6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09年12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7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1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8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2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09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3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10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4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11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5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
012
川代企業有限公司孫武雄
京城商業銀行新化分行
林昭明
110年6月15日
25,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