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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2號
聲  請  人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耀欽 
訴訟代理人  蔡偉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0月13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4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6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瀚捷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陳中和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明震機電有限公司
109年9月5日
131,000元
N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