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品果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