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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品果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品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6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05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9年11月1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倢妮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8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大福建設有限公司陳美蓉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品果開發物業有限公司
109年10月7日
45,000元
C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