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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逵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碧屏 
代  理  人  張淑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314號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公告網站頁面為證,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93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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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商錙企業有限公司高水竹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行
109年9月12日
368,408元
0000000
002
商錙企業有限公司高水竹
京城商業銀行關廟分行
109年10月12日
349,241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