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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99號
聲  請  人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瑞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23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1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9年11月3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5月31日屆滿(原應於同年月30日屆滿,因適逢該日為星期日,順延至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19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2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

2
敦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金華分行
寶擎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109年4月10日
148,500元
A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