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億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陽
代 理 人 陳秋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7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