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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福吉投資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鍾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472號公示催告,並聲請本院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判決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公告於本院網站之公示催告公告列印資料1紙為證,核與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相符,可信為真。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10年1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7月8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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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數
001
南瀛農產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97-NY-00000000
1
1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