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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54號
聲  請  人  金城誼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孫嘉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39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城誼科技有限公司孫嘉彬
土地銀行新市分行
安震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109年11月7日
175,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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