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國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昌
訴訟代理人 賴奕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0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10年3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0年9月6日屆滿(因110年9月5日適逢星期日,爰順延至110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