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翁國斌
法定代理人 張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月11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