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韻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姚霆
訴訟代理人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火災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0年4月2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