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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韻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姚霆 
訴訟代理人  王鈺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於民國110年1月25日火災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0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0年4月20日刊登本院網站
  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0年4月2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320號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001
金麗企業有限公司
李順龍
彰化商業銀行
歸仁分行
韻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2月5日
 21,987元
 P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