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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楊鵬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下稱系爭支票),其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不慎在住家遺失系爭支票,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2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於110年2月2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誤。茲因系爭支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0年2月22日公告在本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8月2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為110年8月22日,該日為星期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順延至同年月2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上開期間內並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尹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表: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盛田營造有限公司
王明進
華南商業銀行
南都分行
楊鵬仁
109年11月12日
25,480元
JE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