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1號
聲 請 人 高靜玉
代 理 人 高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1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11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