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4號
聲 請 人 林慧珍
訴訟代理人 李怡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4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