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張裕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3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及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  數
1
義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更名為:旭暉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96NE0000000-0
1
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