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宏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清來
代 理 人 呂宗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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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5-ND-004316至85-ND-004325 | | |
| | 85-ND-004452至85-ND-004456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