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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0號
聲  請  人  張景富即升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29號裁定聲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29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本院業於民國109年8月3日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05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合富股份有限公司曾光海
第一商業銀行赤崁分行
升隆企業社
109年7月5日
38,893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