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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加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祐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不慎於民國109年7日20日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久翔精密企業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臺南分行
加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9年8月10日
110,250元
D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