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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欣富五金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田雅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3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9年7月28日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網路公告列印資料1份在卷為證,並經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受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奇彗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曾鴻家
第一銀行
歸仁分行
欣富五金有限公司
108年11月10日
192,4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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