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宏謀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獻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