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全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宋春花
陳義龍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永昌泰實業有限公司及謝發田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1年11月22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