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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執字第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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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聯晟電腦有限公司附設臺南市私立聯成電腦短期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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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鍾孟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關於勞動部商業服務契約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0年9月27日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並未履行調解方案,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勞資爭議未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自不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縱有聲請,法院亦應為駁回之裁定。
三、經查,聲請人雖主張兩造間關於勞動部商業服務契約之勞資爭議,已於110年9月27日在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惟未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臺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其所提出之調解書,並非臺南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之筆錄或書類,難認有聲請人所稱業經臺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之事實;且依聲請人提出之學員參訓定型化契約書、補課權益申請表及調解書可知,兩造係因短期補習班補課問題而恣生糾紛,非屬勞資爭議性質,自不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