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原 告 曾順吉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以上原告與被告遠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309,049元並提繳168,762元至原告於勞工保險局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477,811元【計算式:1,309,049元+168,762元=1,477,811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本件原告為勞工而提起給付加班費等之訴,自應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之3分之2,故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217元【計算式:15,652元1/3=5,2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