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睿宸
㈠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㈡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間因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832,651元(工資501,774元、預告工資19,355元、資遣費60,000元、職業災害醫療費用101,522元、工資補償15萬元):
⒈其中工資部分共計731,129元(501,774+19,355+60,000+150,000),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4,020元(計算式:12,060元3=4,020元);
⒉其中職業災害醫療費用部分共計101,522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1,665元。
㈢故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