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周睿宸
被 告 新禾救護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麗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85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6日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