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1號
原 告 冉兆瑩
訴訟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被 告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倫
訴訟代理人 魏千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有向臺南市政府勞工局(下稱勞工局)調取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27日、9月22日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提出之申請書及檢附之全部資料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