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2號
原 告 戴振峰
訴訟代理人 林怡伶律師
被 告 盛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季蔚
被 告 劉炳章
洪毓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嘉琪律師
賴鴻鳴律師
陳思紐律師
黃俊達律師
陳妍蓁律師
被 告 洪季蔚 住○○市○○區○○街000號0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2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原告是否追加洪季蔚為被告?是何時追加?
被告洪季蔚請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前具狀陳報下列事項:被告洪季蔚是否曾委任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