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蔡松旻
被上 訴 人 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滿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上 訴 人 安葆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復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5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4,18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