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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訴字第73號
原      告  張碩芬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簡涵茹律師
被      告  宗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宗 


訴訟代理人  黃薇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就被告民國111年10月5日答辯狀若有爭執,請於民國111年10月30日前提出書狀記載具體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