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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松文會計師
相  對  人  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世雄 
代  理  人  李汶宜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謝松文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達博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聲請意旨略以:目前本會計事務所無法安排充足人員進行審查工作,為避免案件審查時程延誤,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110年度司字第25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自108年2月18日起至110年11月12日止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不服提出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64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本件聲請人既已表明事務所無法安排充足人員進行審查工作,揆諸前開說明,法院選派檢查人依其性質為委任關係,且受選派人得隨時終止委任,又檢查人係由法院選派,其辭任僅向法院表示,已足生辭任之效力,則聲請人既有辭任之意,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院將另行選派檢查人,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