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366號
債 權 人 大地莊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素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全新興業開發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
10條定有明文。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
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
第2條第2項亦有明定。準此,債務人為私法人,債權人對之
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時,應以該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
地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依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公告之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債務人公司所在地為「高雄市○○區○○路000號15樓」,故其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應在高雄市左營區,又聲請狀內並無債務人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設於臺南市址之客觀證據,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專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之聲請既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