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724號
債 權 人 黃禎祥
債 務 人 禾易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易
債 務 人 林杰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禾易一有限公司「設臺南市○區○○○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南市○○區○○路000號2樓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 洪志易 住○○市○區○○○街00號 」之記載,應更正為「兼 法定代理人 洪志易 住○○市○○區○○路000號2樓 居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自應準用上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