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4307號
債 權 人 佳美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瑞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翔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翔興營造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王淨瑩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