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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4990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債  務  人  達邦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文蓁 


債  務  人  黃萃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壹仟零陸拾伍萬伍仟玖佰陸拾伍元②港幣貳佰玖拾伍萬陸仟貳佰肆拾點捌陸元③瑞士法朗參萬柒仟參佰捌拾貳點伍零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外幣金額得按償還當日聲請人銀行牌告即期賣出匯率折算新臺幣給付之,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嘉佑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 例 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49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1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34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3
港幣0000000.86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1%
004
瑞士法朗37382.5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4.2%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6%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1年1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3
港幣0000000.86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4
瑞士法朗37382.5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5
新臺幣0000000元
張文蓁、黃萃蓮、達邦有限公司
自民國110年12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