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587號
債 權 人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郭幼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兆子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兆子星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