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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8726號
債 權 人 鴻達集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添喜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吳毓修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補債務人吳毓修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