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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4號
聲  請  人  劉俊亨即春源實業社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請先行校對本公示催告,若發現有錯誤,請先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若確認無誤,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個月內,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參照),不得聲請除權判決。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00007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林金蕋
京城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8月5日
53,000元
0000000
002
惠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朱峻杉
華南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10月31日
77,700元
ND0000000
003
友鵬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成功分行
春源實業社
110年9月30日
33,304元
BQ00000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公示催告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