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拍字第205號
聲 請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非訟代理人 黃保華
相 對 人 許進達
黃鈺珊
債 務 人 曾建誠
債 務 人 創兆建設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進達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對相對人許進達、黃鈺珊發民事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訂有明文;又除別有規定外,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亦為非訟事件法第5條所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就不動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依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應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本件不動產所在地為屏東縣。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