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丞祐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惟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有無相對人現實簽章之本票原本,聲請人迄未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