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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2927號
聲  請  人  上騰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秀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丞祐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惟本件聲請人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命其補正有無相對人現實簽章之本票原本,聲請人迄未提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附表:                  111年度司票字第0029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11年9月20日
30,000元
未載
111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