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742號
聲 請 人 太星電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守時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川流不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法旭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㈡補川流不息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