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842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桀鎧通訊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羅崇綸
人
上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066號民事判決確定,為此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經查:依上開判決主文第二項所示,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本件訴訟費用即裁判費用2,100元由聲請人預納,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聲請人得向相對人請求連帶給付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100元,並依首開規定,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瑞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