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達陣系統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建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花張簡美香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萬8,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