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68號
上 訴 人 張晏瑋即翊鑫重機工程行即翊勤工程行
被 上訴人 祥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郁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7,88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