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0號
上 訴 人 旌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穗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1,500元(本訴3,601,500元+反訴1,77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