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78號
原 告 拓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偉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林韋甫律師
被 告 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維欣
訴訟代理人 張立業律師
段誠綱律師
黃博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原告訴訟代理人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來電陳稱已於另案成立和解,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