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海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宇平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堆高營造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40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