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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建簡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大雍遠東城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賴契元
被上訴人 煥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煥能
訴訟代理人 王朝揚律師
複代理人 黃龍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王淑惠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