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消字第4號
原 告 王正宏
被 告 宇峻奧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信
訴訟代理人 茆臺雲律師
張佩珍律師
岳世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日期延至民國112年3月15日下午5時。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12年2月24日下午5時宣判,惟因案情複雜,而有延展宣判期日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