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黃琴順
統綠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秀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峯律師
蔡文斌律師
林冠廷律師
被 上訴人 兵安娜
訴訟代理人 王盛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11年10月11日辯論終結,原訂111年10月25日宣判,茲因兩造具狀表示有和解意願、有望達成共識,請求本院再開辯論,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另兩造具狀聲請合意停止訴訟程序,本院收文日為111年10月21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90條之規定,自陳明合意停止時起(即111年10月21日起),如於4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者,本件將「視為撤回上訴」,請兩造遵守上開合意停止期間之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玉茹